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天实施
明天,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将“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给予便利和优惠,特别是盲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时,要给予免费。盲人的读物进行邮递时,要给予免费。
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缴保障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以前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单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新的残疾人保障法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在新《残疾人保障法》新闻发布会上,党中央国务院特别强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不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障金应缴的额度外,还要自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我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因此,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总则中,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这个修改实际上是把“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内涵扩大了。除了禁止歧视残疾人以外,对残疾人亲属以及残疾人工作单位的歧视,都属于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更加充分保护了残疾人的权益。
国家供养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新法在社会保障一章中,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没有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国家要给予供养。
在对残疾人无障碍服务方面,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给予便利和优惠。特别是盲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时,要给予免费。盲人的读物进行邮递时,要给予免费。同时,鼓励和支持电信、广播、电视等对盲人、聋人、语言有残疾的人提供各方面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