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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试行)。

  二、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面向基层,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三、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广东广东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广东广东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各专门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各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地级以上市的各专门协会主席和广东广东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

  五、各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重要信息和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七、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制度。

  九、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广东广东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全体委员会议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十、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穗外副主席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是: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全体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由协会办公室协助安排和协调。

第四章 调研制度

  十二、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主席和副主席开展调查研究,并受主席团的委托,进行专项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广东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十三、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或组织本级专门协会进行调研,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上级协会委员会反映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十四、协会办公室对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处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会议或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必要时提交理事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十五、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十六、各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残联对地方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和指导。地级以上市专门协会每年向广东残联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七、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残联、每年在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爱眼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十九、各专门协会参加的国际活动,应会同广东残联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广东残联领导书面报告。

  二十、各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由本协会主席签批。重要事项及文件报广东残联领导签发。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一、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协助主席处理各专门协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本工作规则(试行)的解释权属广东广东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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