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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盲人协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盲人协会互助助学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广东省盲人协会设立的专门帮助适龄失学盲童重返校园和经济确有困难的成年盲人参加职业训练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资金由广东省盲人协会资金管理小组专门管理,接受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监督和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核。
  第三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失明人自愿捐款、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和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捐赠。

第二章 受助范围、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广东省内的失明人,经济困难符合受助条件,本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或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在本资金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下均可接受本资金的资助。
  第五条 凡符合本资金下列资助条件之一者,均可接受本资金的资助:
  1、已经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适龄盲童,家庭经济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2、没有经济收入的孤儿;
  3、受民政救济的成年失明人;
  4、家庭经济收入在当地最低保护线以下,有参加职业培训愿望和能力的成年失明人;
  第六条 本资金的受助手续是:
  1、本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2、报当地乡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加盖意见和公章;
  3、由区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并加盖上公章; 
  4、盲人协会资金管理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章 管理小组的组成和工作原则

  第七条 资金管理小组由盲人协会委派作风正派、社会威信高和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失明人组成;
  第八条 资金管理小组设有名誉顾问数人、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数人组成;
  第九条 名誉顾问由盲人协会根据工作须要在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热心人士中聘请,小组工作接受名誉顾问的指导;
  第十条 资金管理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小组推举,报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任职条件是:秉公办事、作风廉洁、热心为盲人事业积极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小组的组员除由便于工作的广州失明人组成外,将邀请其他地级市了解当地失明人情况、热心为有困难的失明人服务的失明人参加;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小组成员中设有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负责在小组领导下的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小组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
  1、接受本人申请;
  2、接受当地政府的审核;
  3、接受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核准;
  4、召开小组全体人员会议,任何申请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员通过方能生效;
  5、组长和副组长分别在小组会议通过、可以接受本资金资助的申请单上盖章或签名; 
  6、小组和受助者之间签订协议;
  7、由小组财务向受助者发放受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资金专款专用,或者按照捐赠者的捐赠目的进行扶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借用本资金;
  第十五条 本资金每年一次向捐赠者、残疾人联合会和小组全体人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方面的咨询;
  第十六条 申请单无小组意见和组长、副组长的签名或盖章这三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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